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保養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常設的或非常設的,其安裝方式為有軌式或無軌式,提升方式為爬升式或卷揚式的各種吊籃。 本標準不適用于專用運載貨物和乘人的垂直運輸設備。
2 引用標準 GB 1102圓股鋼絲繩 GB 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 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 8902航空用鋼絲繩。
3 術語 3.1 提升機構 能使吊籃平臺上下運行的傳動機構。 3.2 吊籃平臺 可上下移動的懸掛式結構件,以使操作者能達到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作業處。 3.3 懸掛機構 用以固定提升吊籃平臺的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并架設于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結構件。 3.4 安全鎖 當吊籃平臺下降超過極限速度時,能自動鎖緊吊籃平臺的裝置,該裝置不能自動復位。 3.5 行程限位 對吊籃平臺在上下兩個方面運行距離和位置的限定。 3.6 額定載荷 吊籃平臺上允許承受作業人員、工具、設備以及材料等質量總和的最大值。 3.7 常設吊籃 把吊籃作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一種永久性附屬設備。 3.8 非常設吊籃 臨時架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吊籃。 3.9 有軌式 懸掛機構帶鋼輪,安裝在鋪設有軌道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上。 3.10 無軌式 懸掛機構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
4 一般要求 4.1 吊籃的工作環境溫度為-20℃~40℃。 4.2 吊籃平臺在工作處陣風風速不大于10.8m/s(相當于6級風力)。 4.3 吊籃的制造應按有關標準及設計圖樣進行,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使用。 4.4 吊籃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技術文件: a. 產品合格證; b. 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說明書; c. 安裝圖、易損件圖、電氣原理圖及接線圖、液壓系統圖等。 4.5 產品必須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標牌。標牌上應寫明產品名稱、主要技術性能、制造日期、出廠編號、制造廠等。 4.6 吊籃操作人員必須是適合于高處作業并經過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的人員。
5 結構安全系數 5.1 吊籃所用承載的結構零部件的安全系數都不得小于2,取決于材料的最低屈服強度。 5.2 吊籃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鑄鐵、玻璃纖維)制成的承載零部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取決于該材料的最小強度極限。 5.3 確定結構安全系數時所用的設計應力取零件中產生的最大應力值。此時吊籃應工作在符合設計要求的額定載荷下,并與制造廠所提供的操作規程相符合。設計應力包括應力集中和動載荷的影響,結構安全系數按下列計算:
6 材料與加工質量要求 6.1 材料 吊籃所用的材料應符合圖樣規定,并應具有供應廠的合格證書,關鍵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應執行進廠檢驗制度。 6.2 加工質量要求 6.2.1 鑄件表面應光潔平整,不允許有砂眼、氣孔、澆冒口凸起,飛邊、毛刺應鏟除磨平。 6.2.2 液壓、氣壓元件(如油泵、油馬達、閥、氣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現的鑄造缺陷,一律不允許焊補。非加工面上若有導致滲漏的鑄造缸陷亦不允許焊補。 6.2.3 鍛件非加工表面飛邊、毛刺應清除干凈。 6.2.4 鍛件不應有裂紋、夾層、折疊、鍛傷、結疤、夾渣等缺陷。 6.2.5 焊縫應飽滿,不得有漏焊、裂縫、夾渣、燒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條焊縫應均勻一致,飛渣、焊渣應清除干凈。 6.2.6 焊接件由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對重要焊縫內部缺陷的檢驗、應用無損探傷法進行。 6.2.7 熱處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紋及其他嚴重缺陷。 6.2.8 對于熱處理零件的裂紋、燒損、碰傷及氧化 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鏡檢驗。對需用磁鐵、超聲波及X光進行檢驗的零件,應在圖樣或技術文件中提出要求。 6.2.9 機械加工后的零部件,應符合產品圖樣、有關技術文件規定。 6.2.10 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應有銹蝕、磕碰、劃傷等缺陷。 6.2.11 凡生產廠制造的待裝零、部件,必須有質量檢驗部門的合格標記;外購件和協作件必須有證明其合格的文件,方可進行裝配。 6.2.12 產品可見外表應涂底漆1~2道;涂面漆2~4道,除焊縫、鋼板接縫、傷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響外觀的粗糙鑄造表面可局部刮膩子外,其他涂漆表面不刮填膩子。
7 吊籃平臺的要求 7.1 吊籃平臺的結構應能承受2倍的均布額定載荷,出廠前必須做負載試驗,并應檢查焊縫是否開裂和螺栓是否有松動現象。 7.2 吊籃平臺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必須進行質量檢驗,保證焊縫達到設計要求。 7.3 吊籃平臺的底板必須有防滑措施。 7.4 吊籃平臺與提升機構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現象,并應經常檢查。 7.5 吊籃平臺內應設有安全帶和工具的掛鉤裝置。 7.6 吊籃平臺內最小通道寬度不小于400mm,底板有效面積不小于每人0.25m2。 7.7 吊籃平臺上須裝有固定式的安全護欄,靠建筑物一側的高度不小于800mm,后側及兩邊高度不小于1100m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載荷。 7.8 吊籃平臺安全護欄所有構件應光滑、無毛刺,安裝后不應有歪斜、扭曲、變形及其它缺陷。 7.9 沿吊籃平臺底板四周應裝有高度不小于100~150mm的擋板,擋板與底板間隙不得大于5mm。 7.10 吊籃平臺應有在建筑物表面滑動的導輪或配備緩沖裝置,保證吊籃平臺的穩定,以避免與墻面撞擊。 7.11 吊籃平臺如果裝有門,其門不得向外開,門上應裝上電氣聯鎖裝置。 7.12 吊籃平臺正常運行操作裝置應安裝在吊籃平臺上,并且要選用可點動和連續手按及不受氣候影響的電氣設備。
8 提升機構的要求 8.1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卷筒必須有擋線盤,鋼絲繩應整齊地纏繞在卷筒上,當吊籃平臺提升高度達到最大行程時,擋線盤高出卷筒上的最后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倍。 8.2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卷筒最小名義直徑(D)與鋼絲繩名義直徑(d)之比值D/d應不小于20。 爬升式提升機構的滑輪最小名義直徑(D)與鋼絲繩名義直徑(d)之比值D/d應不小于12,當D/d等于12~18時應采用航空用鋼絲繩。 8.3 提升機構的傳動禁止采用摩擦裝置、離合器、皮帶傳動等。 8.4 提升機構的傳動零部件必須進行適當潤滑。亦可采用自密封、自潤滑,并應定期注入和更換潤滑油。 8.5 提升機構的所有傳動外露部分必須裝上機罩或類似的防護裝置。 8.6 提升機構的傳動機構在電氣失效時,應具備不超過兩人就可操作的手驅動裝置。 8.7 提升機構上必須配備制動器,一般應有兩套獨立的制動器。每套均可使帶有額定載荷的125%的吊籃平臺停止運行并停住。 8.7.1 主制動器 該制動器應能使吊籃平臺在100mm范圍內停住,采用常閉式制動器。 主制動器選用閘刀式或盤式,并整體安裝在提升機構上或提升電機上,制動器的各部分位置勻應便于檢修和調整,并有防水保護。 8.7.2 輔助制動器 輔助制動器一般應剛性安裝在提升機構的機架或底座上,可用常閉式制動也可用手動機械制動,該制動器主要是使用在提升機構采用手搖驅動情況下,能使吊籃平臺在100mm范圍內停住,其安裝位置要便于操作、檢修和調整,并有防水保護。 8.7.3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卷筒若裝在屋面小車上(動力裝置位于屋面),也必須配備制動器,并需符合8.7.1、8.7.2的要求。 8.8 提升機構上下運行最大額定速度不得超過10m/min。
9 安全保護裝置的要求 吊籃一般須配備制動器、行程限位、安全鎖等,并必須經檢驗合格才能安裝。 9.1 制動器 吊籃制動器必須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9.2 行程限位 9.2.1 吊籃必須裝上下限位開關,以防止吊籃平臺上升或下降到端點超出行程的范圍。 9.2.2 行程限位裝置的安裝方式須是以吊籃平臺自身直接去觸動。 9.3 安全鎖 9.3.1 吊籃上必須裝有安全鎖,并在吊籃平臺懸掛處增設一根與提升機構上使用的相同型號的安全鋼絲繩。每根安全鋼絲繩上必須有不能自動復位的安全鎖。 9.3.2 安全鎖應能使吊籃平臺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時動作,并在不超過100mm的距離內停住。 9.3.3 安全鎖的動作要靈敏,工作要可靠,并需經嚴格的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裝配和出廠,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超期必須由專業廠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9.4 必要時吊籃上須有防傾斜裝置。 9.5 吊籃上宜設超載保護裝置。
10 鋼絲繩的要求 10.1 鋼絲繩的選擇 應按作業條件和鋼絲繩的破斷拉力S選用吊籃鋼絲繩,所選用的鋼絲繩對于爬升式必須符合GB 8902要求;對于卷揚式必須符合GB 1102的要求,并必須有產品性能合格證。 a. 吊籃使用的鋼絲繩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說明書內寫明; b. 在任何情況下承重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小于6mm。 10.2 鋼絲繩安全系數的確定 鋼絲繩安全系數按下式確定,但安全系數值不應小于9。 n≥S·a/W 式中 n——安全系數; S——單根承重鋼絲繩的額定破斷拉力,kN; a——承重的鋼絲繩根數; W——包括吊籃平臺、提升機構和電器系統等的自重及額定載荷。 10.3 鋼絲繩的固定 應符合GB 5144的規定。 10.4 不允許以連接兩根或多根鋼絲繩的方法去加長或修補。 10.5 鋼絲繩的檢查 10.5.1 操作人員應隨時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鋼絲繩與設備連接的部位、從固定端引出的鋼絲繩及繩端固定裝置進行檢查。 10.5.2 檢查周期 對于吊籃的鋼絲繩,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檢查2次,并應符合GB 5972中2.4.1的規定。 10.5.3 檢查部位 必須檢查鋼絲繩的整個工作長度。同時也必須仔細檢查通過滑輪或卷筒。其他接觸面以及正反纏繞的那些鋼絲繩繩段。對于靠近末端接頭處的鋼絲繩應當仔細檢查。并應符合GB5972中2.4.2的規定。 10.5.4 在閑置設備上鋼絲繩的檢查 當設備已閑置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時,其鋼絲繩在設備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檢查。 10.6 鋼絲繩的報廢 應符合GB 5972中2.5的規定。
11 懸掛機構的要求 11.1 懸掛機構的結構件必須選用鋼材或其他合格的金屬結構材料制造,可采用焊接、鉚接或螺栓連接,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的強度和剛度。 11.2 懸掛機構受力構件必須進行質量檢驗,保證達到設計要求。 11.3 懸掛機構施加于建筑物或構筑物支承處上的作用力都應符合建筑結構的承載要求。
12 配重的要求 12.1 吊籃的懸掛機構或屋面小車上必須配置適當的配重。 12.2 配重應準確、牢固地安裝在配重點上,并應按圖樣規定配置足夠質量的配重,在吊籃使用前須經安全檢查吊核實才能使用。 12.3 抗傾覆系數等于配重矩比前傾力矩,其比值不得小于2。見下圖
13 電氣系統的要求 13.1 電氣系統中的主要元件均應安裝在電器控制箱內,并集裝在絕緣板上,必須保證與電器控制箱外殼絕緣。其電阻值不得小于0.5MΩ。 13.2 吊籃的電源電纜應有保護措施,以防止意外的觸碰,并應單獨使用,且安裝熔斷保險開關。 13.3 電器控制箱應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3.4 吊籃的電器系統應有可靠的接零。 13.5 電氣系統中所選用的電氣元件必須靈敏可靠。 13.6 吊籃上備用的便攜式電動工具使用的額定電壓值不得超過220V,并應有可靠的接零。 13.7 電器系統中應配備漏電保護器。
14 建筑物或構筑物支承處的承載要求 建筑物或構筑物支承處應能支承住吊籃的全部載荷。
15 其他要求 15.1 吊籃平臺上的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安全帶允許連接在吊籃平臺上。 15.2 吊籃平臺上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載使用。 15.3 當吊籃平臺沿著外墻面移動需要由導引構件引導時,外墻面應設置這種構件。外墻構件應能使吊籃平臺內的操作人員安全地靠近需要進行作業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員懸空俯身。 15.4 為保障公眾的安全,在吊籃作業區周圍必須設立圍欄或防護措施,并應附加醒目的標志。 15.5 生產廠對使用單位有培訓安裝、操作和維護、保養人員的義務。 |